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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来源: 作者: 编辑:yhgqt 时间:07-09-29 09:56:12

会知名人士组成。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机关、团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意见;
  (四)参与审查视听读物是否适合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推荐优秀的精神产品;
  (五)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交由有关部门、机关查处,为未成年人提供或寻求法律帮助;
  (六)办理其他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和实际需要,对实施本条例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或决定。
  第五十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二)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三)为提供和兴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培训、安置残疾、弱智未成年人和工读学校结业(毕业)生就学、就业,成绩突出的;
  (五)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成绩突出的;
  (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七)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二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殴打未成年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公然侮辱未成年人的;
  (三)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或其他被监护人的;
  (四)胁迫或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五)教唆或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赌博、偷骗、结伙斗殴的;
  (六)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视听读物的;
  (七)向未成年人出售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的。
  第五十四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拒不纠正的,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教唆或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行乞、流浪、吸烟、酗酒、旷课、弃学以及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让未成年人进入的,由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解除其非法关系,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处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可并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关部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在三十天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报送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拐卖未成年人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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